案情介绍
20世纪90年代初到2018年,被告人向某权为了获得非法利益,长年骗残障智障职员刘某勇等十多人到自家免费劳动,打长工。被告人阳某英 (向某权之妻)、吴某菊负责监工。这类被害人主要做农活,栽烟、种菜等工作,如没根据需要劳动,就会遭到被告人打骂。在2017年和2018年十月、11月期间,被告人还带这类残障人在重庆秀山县某矿区为矿老板捶矿。这类被害人在为向某权家劳动时无人身自由,没薪资报酬。为预防被害人逃跑,被告人平时将这类被害人全部挤在向某权家烤房里睡,面积不足7平米,室内空气污浊,气味刺鼻。被害人垫的、盖的就是几床烂棉絮。在烤房门外还用一根木根从外顶着,有时还派人在外守着门。向某权强迫这类被害人劳动非法所得达59万余元。向某权为了掩盖其强迫别人劳动的犯罪事实,在村里及对上级乡镇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均宣称自己是在做慈善事业,收容流浪的残疾人,还以此为理由向乡镇政府及民政部门申请困难救助,得到了棉被、衣服、大米等物质。在与村民发生纠纷时,向某权常常以自己大儿子在“混”社会或以叫“长年”(本案被害人)打人不犯法相威胁。
公诉机关觉得,被告人以暴力、威胁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办法强迫别人劳动,应当以强迫劳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以家庭为单位在保靖县清水坪镇某村长期、多次强迫多名残疾人为其劳动,以获得非法利益。该恶权势团伙为非作恶、欺压百姓,导致恶劣社会干扰。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没异议。辩护人觉得本案不应认定为恶权势犯罪,有扩大化表现。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勇诉请判令被告人支付原告人劳动报酬 43.2 万元(以200/天为标准,从2013 年1月1日计算至2018年12月1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30万元。
法院裁判要旨
湖南保靖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觉得:应当以强迫劳动罪追究三被告人刑事责任。该三人的行为特点、组织特点、风险性特点均符合恶权势团伙犯罪。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所有财物,依法应当予以追缴,责令退赃。原告人刘某勇需要被告人支付劳动报酬及精神抚慰金的诉讼请求,不是人民法院受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该院作出(2019)湘3125刑初133号刑事判决:
1、向某权犯强迫劳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
2、阳某英犯强迫劳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3、吴某菊犯强迫劳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4、向某权、阳某英非法所得 596688.67 元(含保靖县公安机关扣押向某权重222773.12元)非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该院作出同案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刘某勇的起诉。
刘某勇上诉称:被告人的行为紧急侵害了其人格权,应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其损失。三被告人上诉请求从轻处罚或者改判缓刑。
湖南湘西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觉得:向某权等被告人的上诉理由不可以成立。原审依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与对社会的害处程度,在法定刑幅度内作出的判决,符合法律规定。原审判决将向某权、阳某英非法所得予以追缴符合法律规定,但上缴国库不当。应当将追缴的违法所得退赔给被害人。湖南湘西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 湘31刑终32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1、保持(2019)湘3125刑初13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
2、保持 (2019)湘3125 刑初133号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
3、撤销(2019)湘3125刑初133号刑事判决第四项;
4、被告人向某权、阳某英非法所得596688.67 元非法所得予以追缴,退赔被害人。
看法
本案三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让人发指。本案侦破后,在网络上引起广大群众很大的震惊和愤怒。对被告人从重处罚,完全正确。
本案值得探讨的却是对被害人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处置。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原告人的起诉,二审驳回原告人的上诉,表面上处置结果一样,事实上另有玄机。
1、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系掠取于被害人,应该第一尽量退赔给被害人
根据《中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所有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犯罪分子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通常来讲都是合法的。但,本案被告人向某权、阳某英的违法所得,系被害人被欺骗、引诱到其家里,并遭非法拘禁、辱骂、殴打、虐待等方法被强迫劳动,是被害人的血汗钱。在这里,被害人损失与犯罪分子违法所得之间呈现出直接因果关系。
《中国刑法》第一条开宗明义地表述道:“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依据宪法···拟定本法。”据此,刑事诉讼中,“打击犯罪”与“保护人民“应该等量齐观。还应觉得,“打击犯罪”是为了“保护人民”,“保护人民”更有益于“打击犯罪”。从这一理念出发,应当坚持:对追缴的犯罪分子造法所得,第一尽量退赔给被害人;只有在没具体的被害人或者违法所得超越被害人损失的才能将违法所得的全部或者差额部分上缴国库。
2、仅有部分被害人诉请被告人承担民事责任时,人民法院不适合直接判决
第一,本案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原告人(被害人)起诉的裁判理由不完全成立本案被害人损失与犯罪分子违法所得之间呈现出直接因果关系。原告人的诉求,至少部分是需要被告人承担赔偿经济损失责任,是“责令退赔”责任的另一种表述方法,当然是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范围。
第二,因仅有部分被害人诉请被告人承担民事责任,人民法院不适合直接判决。本案被告人的违法所得系掠取于全部被害人,而非部分或者某个被害人。可以确认的是,本案追缴的被告人违法所得,不足以完全赔偿全体被害人依据法定标准及具体状况所计算的全部经济损失。本案假如直接判决被告人赔偿,必然损害了还没提起诉讼的其他被害人的利益,导致或者激化新的矛盾。
最后,本案比照“参与分配”模式,才能依法、妥善解决被告人对全体被害人直接损失的赔偿问题。
3、人民法院在裁定驳回起诉时,应该明确告知原告人 (被害人) 对赔偿问题另行处置
由于当时其他被害人没参与本案诉讼,对其经济损失状况没办法确定。二审法院一方面表述应当将追缴的违法所得退赔给被害人,其次却只撤销原审刑事判决第四项,确认将被告人向某权、阳某英非法所得596688.67元非法所得予以追缴退赔被害人,没进一步对怎么样退赔作出处置,是当时唯一可行的做法。但二审法院应该在裁判理由部分,明确告知原告人(被害人)、对赔偿问题另行处置。
二审法院没明确告知原告人(被害人) 对赔偿问题另行处置,是其明显不足。在此应该明确指出。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刑法》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