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领导干部、各位朋友们:
大伙好!
在推进全民创业,加快富民兴市的大潮中,今天的新余经济建设进步迅猛,公司也越办越多。同时,大家也没办法回避一个事实,那就是,公司在经济活动中,都势必涉及到一系列法律问题,借这次机会,我来讲一下公司怎么样防范合同诈骗的法律问题,期望对在座的各位一个有益的启发和帮助。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合同是由人来订立的,有些骗子总是把这个最安全的合同变成最危险的陷阱。时下,一些不法分子抓住一些个人和单位发财心切的心理,在签订或履行合同过程中,大肆进行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坑蒙拐骗的违法犯罪活动,他们精心编织着一个又一个的圈套,使很多公司和个人债台高筑,甚至濒于破产。
1、各类型型合同诈骗
1、“组合型”诈骗愈加多。
如今的合同骗子,已从以往的“单干户”向“组合型”进步,一般由多人合伙,明确分工,进行多头行骗。这种形式的诈骗,总是因貌似合法而更具备欺骗性。
2001年9月,高某等6人为达到诈骗目的,由高某出面借得**伟光实业进步公司的营业执照及公司印章后,分别对外假称总经理、总经理助理、业务员等职务,租用了南昌某建筑材料企业的四间办公室。他们对外谎称是南昌某建筑材料公司下属企业,他们分工协作,进行诈骗活动,在短短几个月中,先后骗取了钢材等建筑材料,价值高达288万余元。
2、“障眼法”以假乱真。
他们有些虚构单位或冒用其他单位的名字进行诈骗;有些借助私刻公章、提供不真实担保等手法,使人在无声无息中上当被骗。
2002年,南昌检察院审察起诉了一件合同诈骗案:被告人杜某为了骗得巨额钱款,使用私刻公章、伪造货物提单和房地产权确认书、提供不真实担保等手法,骗取南昌某公司与之签订抵押协议,共骗得该公司人民币600余万元。这种使用连环式造假手法的诈骗案,因为障眼程度较高,欺骗性非常大。
3、部分付款做“鱼饵”。
一些骗子借助一些单位离他们路途较远、信息不畅,对他们的身份、信誉等缺少知道又急于营销推广商品的心理,以“货到款清”为幌子,签订不真实购销合同,并假意先付部分货款进行诈骗。A、2003年9月,被告人李某等人,冒用南昌某化工采供站的名义与有关化工公司、单位签订采供合同,使用先履行小额合同或履行部分合同的方法骗取他们信赖,诱骗他们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他们共骗得全国各地39家化工厂高达价值为700余万元的化工商品,然后底价销售,分赃潜逃。